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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价值论/冯兴吾(7)
  公证实体正义和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对公证实体正义的追求,公证需要国家投入司法资源,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证资源,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绝对的。如全国现有公证处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全国有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
  其二,基于公证效益的考虑,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对有些案件的公证,是符合公证实体正义的理念,但可能是违反公证效益的,是不经济的。
  ㈢、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
  公证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是当事人的权力限制公证机关的权力,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公证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证效率,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则要求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供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公证活动中,二者时有冲突。如果强调公证效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办理公证,就会使公证程序难以实现。若减少公证程序,虽有利节约资源,追求公证效益,却可能损害公证程序公正。
  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程序公正性的增强必然导致公证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降低公证的经济效益。公证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独立性、不依附性,从而导致对公证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证效率的降低。公证程序公正性的逐渐增强意味着公证程序的日益复杂化,其结果只能是损害公证效益。
  其二,对公证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过分追求公证效益,必然视一切公证程序为不经济,为此,可能会放弃公证程序公正,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
  四、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
  公证具有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多重价值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证价值的目标体系。从公证理论上分析,三者是能够统一的,但从公证实践中分析,三者却又是难以统一。针对公证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一种合理考虑公众和个人利益的监督和平衡制度。”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兼顾原则;二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是坚持正义优先原则;三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优先原则。
  ㈠、兼顾原则
  兼顾原则是公证的三项价值目标兼容的原则,确保公证过程中既要追求公证法律正义,又要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公证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价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效益的核心,公证效益会促进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的实现。如使得公证人员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公证法律正义和公证程序公正的问题。应该说,上门服务、限时服务,只是为了公证的实体公正和公证效益最大实现,并非意味公证实体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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