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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民法院国内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向翔(6)
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联合制定一套关于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如何协助法院送达工作的规定,强化其义务性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在规定中明确法院可要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收,其代收后必须于七日内转交给被送达人,立法授权代收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享有留置转交权,不论被送达人是否收取,只要实施了法律文书实际转交的行为即可。基层组织、所在单位须于转交完毕三日内向法院出具已实际送达的证明,若不转交或拖延不转交或转交了拒不出具转交证明,由立法授权法院可对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
在普通程序中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由送达人注明情况即视为送达。
把可为被送达人代收的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大。当被送达人为自然人时,代收人不要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把《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代收人范围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只要该人员能出示相关工作证明,就可向其送达,也可以要求该单位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代收。由立法强制性规定,上述代收部门有义务代收,代收人签收后须于七日内向被送达人转交,立法授权上述代收人具有留置转达权,不论被送达人是否愿意收取,只要实际进行转交,三日须内向法院出具已送达相关证明,但须向代收人明确告知其转交义务及其恶意不转交,出具假证明的法律后果,并由相应的明确立法规定,加上司法强制措施作后盾以保证强制实施。
以上直接送达不能时,法院送达人员可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醒目位置,并运用相机、摄影机、证人证言等佐证已合理合法送达。
全面实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方式,将《简易程序规定》的第五、九、十、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到普通程序。
现在正处于法院探索机构改革新路子的大好环境下,我院在以院长黄常青为核心的院党组领导下搞改革试点,由书记员、法警成立送达小组,并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律文书送达窗口,直接面对当事人,专门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通过以上改革,我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提高了有效送达的质量,充分保障了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此举应予大力提倡和推广,值得其他各地法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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