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人民法院国内民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向翔(8)
对于以上所出具的送达说明和证明的法律效力问题,应当由立法来确定其有效性,并严格规定其真实性问题,若弄虚作假,则由责任人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在公告送达方面
有了以上四种送达方式的保障,法院以前所存在公告送达乱、影响结案时间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扼制。若法院查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穷尽以上送达方式后,就可进行公告送达。公告的方式根据现行《民诉法意见》第89条的规定,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原则上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由于公告费用须由原告预付,对部分经济比较困难的原告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对于须向被告或第三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若原告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院就向其作笔录,并将原告只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而不愿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表示记录在案,并告知原告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院公告栏中张贴该公告送达即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省、市级以上公开报刊或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在立法上应将公告的内容、方式、途径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论是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还是报纸刊登公告。比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应当在公告内容中简明扼要的注明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并写清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举证期限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联系电话等。送达裁判文书或其他处分类法律文书(包括拍卖公告等),应当在公告中写清楚裁判的具体内容或处分的具体事项,以及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等。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公告送达期满60日后被告仍未主张权利的,可视为已送达,送达的法律文书经过注明的生效期限后当然生效。
(四)其他送达手段方面
对于法院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笔者认为还可以运用现代化高科技通讯手段进行送达,向国家立法作出如下展望:
1、在科技发达的地区,可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体向被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送达。设置专门的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软件,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和邮件被打开后再次回复功能,以证明被送达人已实际收到,可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2、现今社会通讯日益发达,手机用户覆盖面广,对于有手机并通讯正常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发送短信息、彩信的形式向被送达人告知应诉、举证时效、开庭日期、地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可会同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通信公司等通信单位指定相应的短信息、彩信送达规定,设置专门的程序,增加收到送达短信息和阅读短信息向发送方的自动回复功能,可以证明被送达人已实际收到通知,系有效送达,可打印该记录以备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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