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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规矩与行法治/姚建宗(2)

由此想到了法治。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者,社会既有良法且社会活动主体又能普遍守法也。普遍守法,当然是就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而言的,并无例外。详言之,一社会施行法治,在具备"良法"的同时,单个的个人、集体的个人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国家或者政府都必须自觉地尊重作为社会生活之规矩的"良法"并严格地遵守这"良法"。否则,绝无法治。而在其中,国家或者政府及其官员尊重和遵守"良法"或者守规矩,对于法治之有无、法治之存废,意义尤其重大。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罗隆基先生在《什么是法治》一文中就明确地提出:"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是一个国家,姑不论他野蛮退化,他的执政者横暴专制到什么地步,他总有几条法律。国家的小百姓守法奉命,这不算法治;愈在横暴专制的国家,小百姓愈不敢不守法奉命。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由此看来,问题似乎比较简单了。看中国是否行法治,以及法治程度如何,只须看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守规矩(法)以及如何守规矩(法)。
因为,不依规矩便无以成方圆,政府及其官员不守规矩(法)便当然无以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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