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姚建宗
"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
姚建宗
法治是以个人为基点并以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自治为显著特色的,它时刻体现并且也不能不体现出其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因此,法治在本质上应当是平民主义的,是"平民"的法治。但同样不可否认,法治又始终是以智识和文化的进步为保证的,它不能没有社会精英的参与、推动和引导,因而法治本身也是"精英"的法治。
法治既是"平民"的,它就必须从法治的精神原则与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的整体当中体现出其"平民"的色彩,即,它自始至终都应当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生活的立场上,它必须体现出对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真情关怀;在政治法律的立场上,它必须表明其对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的真诚而平等的尊重与维护。"平民"的法治要求认同并参与法治事业的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自觉而且自然而然地把自己看作是你、我、他之平等一员,既不比别人"低贱"也不比别人"高贵",作为常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和生活自由,也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因此,在法治之下,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当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同时,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更应当高度尊重他人与自己同样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更应当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这既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神圣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又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神圣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又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实行法治,需要全社会的普通人都普遍地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借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来说就是,作为常人的普通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权利的神圣性与重要性并切实地"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也就是为每一个人的权利而斗争。
与此同时,法治还是也应当是"精英"的。"精英"法治主要体现在,法治所必需的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一系列法的具体规范与制度方面的落实,这些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运行,是由或者主要是由政治的、法律的和社会的等各方面的"精英"来具体组织、策划、参与并推动的。"精英"法治的明显标志乃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社会文化精英对民主政治、宪政和法治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对策设计及其落实方面。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治也是"精英"的法治意味着,若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都对法治抱持怀疑甚至敌视态度,那么法治便绝对不可能在该社会生成、展开、持存与发展。从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对法治的推动与维护,的确是法治发展的关键,对此,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克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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