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姚建宗(2)
由此可见,法治真的既是"平民"的法治又是"精英"的法治,但其底色和本质却实实在在地是"平民"的,即法治的整体取向是平民的。而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无意地体现出来的恰恰是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而极其缺乏的却恰好是平民主义的大众情怀。无论是在法律的观念与意识上,还是在法律的规范与制度构造上,或者是在法律的操作实施上,都更多地表现出了中国社会知识文化贵族与政治精英的文化霸权主义和政治霸权主义的态度与立场,很少有知识与政治精英表现出一种执着的常人意识。精英意识的过分强化与常人意识的淡薄,有使我国的法治脱离其真实的存在根基与立足点从而远离甚至超脱于社会公众的生活,异化为人的对立物之可能。一句话,我国的法治现实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片面的"精英"取向和普遍缺乏的"平民"意识,从根本上讲,是有害于我国的法治的。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调并高度重视法治的"平民"色彩,但也要重视其"精英"取向的合理性。就重视"平民"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既在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上又在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上,以及法律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上,强化对常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高度重视并尊重常人的生活及其自治,即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的构造与运作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要(方)"便"民而不要(打)"扰"民;不要企图做普通人的生活设计师、行为引导者、道德训练员,让每一个常人依据生活的常理与人情按照自己的愿望去生活、去创造,自己去做自己的主人。就重视"精英"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既在理论和实践上又在制度与组织上,逐渐推行和发展中国的法律职业化改革,换句话说,中国法治的实践操作应当主要由"精英"特别是"法律职业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进行。
由此想到,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之核心的、由"职业法律精英"来操纵的司法活动(也即法律仪式),其远离"大众化"而趋向"神秘化",对中国的法治未必就有害;而作为法治"平民"取向的一个重要表征的"大众化"举措的全民普法教育,也的确未必就对中国的法治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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