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作用/王春峰(3)
在程序上要保障人们对任何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在不必要的方面限制人们的诉讼权,这是在法治社会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对于任何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才能够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成为真实的权利。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本源,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任何阻碍宪法权利得以实现的规定也都应当也必然是无效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无论有没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人们都有权据以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诉讼制度并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建立,而应当是宪法建立之后就自然存在的。任何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就自然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而不需要再去制定其他法律规定哪些宪法权利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哪些宪法权利暂时不予保护。这种法律如果存在,就是对宪法的侵犯,是对宪法的嘲弄,是违反宪法的法,也是非法的法。
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都学过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是最广泛的、最真实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批评,是对社会主义的侮辱。大力发展中国的程序制度,使中国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衡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会发展到它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程度,也自然会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表现出优越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必须放开对民众诉讼权利的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充分实施。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让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参与到维护自身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践中去,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会迅速而健康的发展。
尽管程序的发展程度往往对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毕竟是相互促进的,所以实体对程序的发展能够起到加速抑或是延缓的作用。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在实体上有了最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尽管在程序建设上还远远滞后于实体上的发展,但是在实体上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促进下,中国的程序建设会有较其他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暂时的落后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只要加强程序也就是制度建设,中国一定会建设成为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强国。
王春峰:springlord@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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