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吕为锟(7)
2000年5月2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作出《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对此下达转发《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把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简称为“中介机构”,要求改制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2000年8月20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1号),第2条规定:“根据我国社会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按照所需专业知识基础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二是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三是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其中,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2000年9月1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第2条规定:“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分别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办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根据上述政策之规定,从事会计、房地产、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为的中介机构均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单位,具有了营利性特征。从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没有按照上述政策之规定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定位于企业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了登记管理办法,自己进行登记管理,国办律师事务所没有定位于事业单位,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没有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而无法定位,其主体合法性受到质疑,带来许多弊端。实践证明,哪一个行业不贯彻落实中央统一登记精神,这个行业就异常混乱。民办非营利性中介机构没有正确地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造成法律服务业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从中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
司法部根据《律师法》制定的一系列规章体现出自己登记,如《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等,均与《通知》、《条例》和《办法》相冲突。“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认为,业务管理和登记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律师法》第19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属于许可进行业务管理,没有许可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和《办法》实施之前,司法行政部门对新生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业务和登记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不具有违法性;《条例》和《办法》施行之后,各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进行民政登记是正确的,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后,司法部作出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具有违法性,《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其违法性更加明显。司法行政部门只有贯彻落实中央统一登记精神,以此推动《律师法》的修改,建立“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管理与同级人事、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相分离”的规范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定位问题,使民办律师事务所朝着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组织形式的方向发展,律师行业才能实现规范和拓展,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政水平和能力才能大幅度地提高和加强。否则,无论司法行政部门怎样教育整顿律师,都不可能实现规范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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