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李雯(2)

弄清楚所谓网络证券交易的流程实质,对其监管才能有的放矢。信息披露是传统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这一原则建立在“有效市场” (efficientmarket)[3]的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只要一切与证券及其发行者有关的重大信息得到充分、及时和准确的披露,市场自身就可以吸纳和处理这些信息,并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从而使投资者得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因此,监管者需要要求和督促公司进行充分披露。正如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句“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在网络证券中,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发生了巨大的飞跃,所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加彰显。
我国《证券法》所指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种类的罗列更是让人眼花缭乱,它包括“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无抵押债券、债务凭证……”。[4]尽管信息披露适用于不同种类的证券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还是具有普遍性的。我国《证券法》主要以股票为主,它是最常见也最具代表性的证券种类,所以本文就立足股票来介绍网络证券的信息披露。
目前在没有专门规范网络证券的法律时,它仍是由《证券法》来规范。《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的专章规定仅仅是对已有规范的重述,它的结构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法律的规定较为粗略,在解决问题时往往要通过基本原则的运用并辅以民法基础理论如合同、侵权等的实践。本文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着重分析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而介绍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问题。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以明确简洁的立法语言规定了所有情况下信息披露要求达到的统一标准,用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与可比性。基本原则解决了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不完全性等立法政策或技术上的缺陷。在《证券法》对网络证券没有前瞻性的规定时,原则的这一作用更加重要。在执法中如果没有法律可供援引,但却必须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原则使其在特定案件中具体化。法官不得以缺少法律规定而拒绝司法,这时唯有此路可走。
我们从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方面技术性的要求两个方面来划分基本原则,介绍一些能够独立的阐述某个方面的要求,与信息披露与传播密切相关的原则。

(一)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实质性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它体现了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始出发点--使投资者获得可资依赖的投资讯息,可见它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性假设。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