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行政演变的角度看行政指导的性质/黄雪芹(10)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杨海坤的观点,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包括其它合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施(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新型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的。行政指导在各国行政管理中是必要而客观的-随着行政领域的拓宽、行政对象的复杂化、行政事务的多样化、专业化与技术化,行政机关在无适当的立法措施情形下,必须肩负起行政责任,以弥补这一法律规范之不存在或不尽与人意。 由于“在现代给付国家里,国民已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行政的共同创造者”, 现代行政更多地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以达到行政目的。此时就“不可能以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这一历来的区分来演绎地引出具体解决办法”,而应“基于其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和利益状况综合判断”。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与传统行政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应当抛弃行政法学传统理论,对行政指导的正确定性,以便于对行政指导制度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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