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行政演变的角度看行政指导的性质/黄雪芹(7)
(6)韩国《行政程序法》第2条对行政指导下的定义:“行政指导”,谓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在所管事务范围内为使特定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而进行的指导、劝告及指教等行政作用。
2.中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
(1)林纪东:行政指导乃行政机关就其所掌之事务,对于特定之个人,公私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手段,取得相对人之同意与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
(2)林江山:行政指导,亦称行政辅导,通常指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责任范围内,或结合其承担的具体任务,采用提出希望、建议、劝告、告诫、敦促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方的响应乃至主动配合,以最终实现其所期望的行政目的或状态之行为。
(3)台湾1998年《行政程序法草案》将行政指导称为是“为实现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促请行为”。
3. 国内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
(1)罗豪才: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负责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或,行政指导是一种非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希望相对一方自觉服从行政意志。
(2)应松年: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指导事实行为”。
(3)杨海坤: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性手段,使相对人接受意思表示并付诸实施(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新型行政行为。
(4)胡建淼: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基于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如劝告、指导、指引、鼓励等,它不是行政处分,属非正式行政行为。
(5)王连昌: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针对社会上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民间组织,主动采取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并协助去实施。
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从上述列举的行政指导的概念来看,各国关于行政指导的定义是不一致的。日本倾向于将行政指导界定为行政作用,日本《行政程序法》采用以排除的方法,认为行政指导是不属于“处分的行为”。除了室井力将行政指导界定为“权力性事实行为”外,其他学者对于行政指导是否是行政行为,未置可否。韩国《行政程序法》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作用”。台湾地区在1990的《行政程序法草案》认为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1998年的草案则称行政指导是“促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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