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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初探/白广亮(9)
4)、对于不服从检察建议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人事奖惩和调离侦查岗位的权力。无保障就没有权利,同样没有保障,也难以成其为权力。权力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服从性和强制力,如果没有保障,权力也就没有了稳定的基础。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违反侦查规则的警员一定的奖惩权有其必要,当然也有人提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向违规警员上级的检察意见权,我看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5)、侦查、检察同时受到来自于法院的审前审查与裁定。良性的检警关系,可以保证审前程序快速,高效,准确的进行,但是这一切对于彻底解决审前程序中的问题是不够的,我认为一个良好的检警关系不光要讨论这二者的关系,还应当考虑二者在整个刑事诉讼或者审前程序中的地位问题,因此,适当的引入司法抑制制度也是必要的,因为我国构建上述的检警结构后效率提高了,但违法现象并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必须有一个中立的司法官对于两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审查,对于起诉进行预审,以明确侦查完结的案件也不一定能够进入审判程序,以防止检警两机关一体化后联合违法情况的发生。当然,鉴于目前中国所处的特殊阶段,我认为将强制性侦查手段的批准暂时性的赋予检察院也是可行的,但仍然要受到各种体制和权利的制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等等。

总之,检警一体化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潮流,是未来中国检警关系努力的方向,现阶段我们可以选择暂时性的检察引导侦查和一次性检警一体化改革两种方案,但从改革的目标来看,检警一体对于建设中国的法治事业来说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加上尽可能的引入司法抑制制度,使检警关系在一个良性的态势下更好的发展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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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载于《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
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6、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刑诉卷(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7、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
8、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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