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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白广亮(10)
从期间上看,中国的羁押时间怕也是世界之最了。中国的拘留和英美国家的无证逮捕加上羁押很相似,而逮捕则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证逮捕和羁押。但是,英国的无证逮捕带来的羁押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的也不允许超过96个小时,就必须起诉。而中国最简单的拘留也可以7天,加上批捕的期间就是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而逮捕羁押的时间更长,并且经过上级(一般是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最多还可延长5个月。最不合理的地方还在于,一旦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包括一审二审直到判决生效之日,都是因为前边的羁押而获得了当然的羁押理由,或者说这时候根本不需要理由,并不受审查,实践中虽然有律师等提出疑义,但真正变更措施的不多,这样一来,羁押的期限更长了。
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使得羁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认为要真正的改良这一制度首先应当从理念和观念上改革,然后才是制度层面上的改良。只要人还被看作工具,只要人的尊严和权利还得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再好的制度也会蜕变。康德说:“作为普遍最低道德标准基础的人性原则永远是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无论是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只有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提高到一定的层次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为此,在刑事羁押制度中就应当彻底贯彻前面提到的各项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上作些改良。
贯彻了上述原则的刑事羁押制度必然是也只能是这样一种制度:1、刑事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使逮捕和羁押受到双层的审查,当然,这种审查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实施。2、羁押的批准也必须有司法官实施。3、羁押过程中应当持续不断的受到司法官的审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在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4、在羁押的批准和审查中应当贯彻羁押法定原则,不能使相对人受到法律预期以外的羁押。5、羁押期限必须变短,贯彻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则,期间的延长必须严格限制,并由司法官裁定。6、 羁押场所必须和有侦查起诉职能的机关相分离,以贯彻职能区分的原则。7、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改变在中国羁押成为常态的非正常状况。8、 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抑制司法权利的滥用等等。

总之,刑事羁押与人权密切相关,羁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人权,而羁押本身又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何在这两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合点是未来中国人权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我们反对只保障集体人权,而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反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切合点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两大法系国家现在的相互融合或许说明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关注这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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