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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傅孙满(15)
不良政治的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给违法犯罪的示范作用,即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很长时期普遍存在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而在转型期国家表现尤甚。我国作为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方面也颇有表现。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从远华走私案、到慕马案、再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等高官案件,级别之高,范围之广,数额之大,件件令人震惊,远远超出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范围。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提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引导整个民族。”也如亨利·斯蒂尔康门杰所指出的,“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为其他形式的越轨树立榜样。”(美)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87年版。这类罪行,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周围的环境既是给他启示,也是给他压力,使他们陷于不能自拔的境地,于是在公职圈内造成了恶性循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使他们对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和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普遍形成,各种反社会行为大量增加。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
以上所讲,是对犯罪意识形成的认识,即教育缺乏、教育失当和社会化偏向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并对社会化偏向的一些重点方面进行了罗列。犯罪意识是犯罪的基础。我认为,具有上述三种形成犯罪心理情形的人,就是一种潜在的犯罪人,相应的应是我们进行犯罪调研和犯罪预防的重点。但是,具有犯罪意识与实施犯罪是有差距的,两者是两码事。很多有犯罪意识的人并不当然地去实施犯罪。因此,关于犯罪的发生,还需进一步研究。那么,是什么阻却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或者说是什么促使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呢?这个问题,仍然要从犯罪本身去寻找答案。
我们知道,犯罪不是一种无意识地行为,犯罪的实施必然包含着行为人的某种目的,解决着犯罪人的某种需求,即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必然是想得到一定的受益。对行为人来讲,犯罪是一种有价值的行为,跟其他正常的社会行为是一样的。人之所以成为实施犯罪,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并且犯罪对他而言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或是必然的选择。因此,犯罪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恶的种子能得以发芽、生长,即犯罪意识能得以形成。二是犯罪是必然的或较好的选择。关于第一个条件,已在第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一部分,着重分析第二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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