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是否无条件适用/胡雷
摘要: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权基本上都是可以直接适用,只要满足了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即可。但是有的单方解除权条款没有附加条件,此时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是否可以无条件行使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单方解除权;诚实信用;守约方
一、案情简介
2016年,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卖方不愿意将房屋转让给买方,则双倍返还买方已付的房款,如买方不接受房屋则卖方所收的房款不退。卖方现因房价涨了四倍左右,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观点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8120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如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双倍转让价”系合同赋予守约方对违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现买方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根据该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故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中第七条已明确约定,卖方不再以各种理由要回房屋,该条后半部分虽约定了卖方收回房屋时的违约责任,但卖方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其具有单方解除权,卖方诉请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83号民事判决(该案未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卖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上述《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今后如果甲方不愿将安置房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房款的双倍返还给乙方”,该条系对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约定,而卖方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现买方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契约》,故对卖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契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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