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制度的落实任重道远/胡雷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四个正当防卫类指导案例、以及一批六个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给正当防卫制度的解放和适用起到了破冰作用。但是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解放思想和普遍适用仍然任重道远。以前固有的错误思想仍然急需肃清。
关键词:正当防卫;受害人过错;事先备工具;伤害故意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正当防卫类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2/t20181219_402919.shtml#2)。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六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170912)。
二、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办案特点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从案件实际出发,摒除以往“唯结果论”、“唯工具论”、“事后评判”的错误的思想。立足证据还原案发现场,站在防卫人所处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客观公正地分析事发起因、当事人过错、防卫限度等因素进而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以及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认定。对于具有防卫性质的敢于客观公正地认定。尤其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这两个案件(检例第45、46号),对事先备刀具系防卫意图予以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落实的巨大进步!
在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防卫行为的认定和防卫限度的认定两个难点问题。正如陈兴良所言:“防卫行为的认定是前提性的,只有在具有防卫行为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解放思想具体解放的就是防卫行为和防卫限度以往错误认定方法的束缚。
(二)事无巨细明察秋毫
典型案件中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细节进行的是无死角的地毯式的检察工作。有视频录像证据的,对视频录像逐帧逐秒进行几十次的仔细反复观看。可能涉及到因果关系中断的,对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客观全面的论证。因民事纠纷而起的案件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区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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