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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制度的落实任重道远/胡雷(2)
(三)审慎回应舆情关注
典型案例中不少是因媒体报道出一审判决的不公引发舆情,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和对一审判决的指责。迫使案件的承办机关不得不回应舆情,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对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地审慎处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能引发二次舆情。比较典型的是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一审没有认定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判决于欢有期徒刑15年引发舆情关注。二审承办机关高度关注,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系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
在特定条件下,媒体在冤假错案的平反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检察机关高层的关注和指导
检察机关在一些典型案件上投入的检察力量可谓是前所未有。省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关注和指导。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正当防卫的意见在省、市检察院专案会议上反复多次论证,并邀请知名高校刑法学教授参加会议提供意见。
(五)边学习边办案
一些典型案件是发生在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后。在此之前没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和思想的解放。一些案件的检察官在谈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办案心得时仍历历在目,如数家珍。他们说自己承办的案件也是在细心研读最高检指导性案件的基础上边学习边办案,才最终对防卫人正当防卫予以认定。
三、检察官办案压力剖析
正当防卫类典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在谈起办案心得时,均提起了当时面临的巨大的办理压力,要对案件当事人和舆情予以交代。我们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作出贡献的检察官表示感谢,对其办案过程面临的压力也予以认可。没有他们的解放思想和认真负责,就没有今天的典型案例。但是我们具体分析检察官当时办案的压力可知,本质上的压力是基于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才会面对的压力。如果按照以往固有的错误办案思想来处理,即否认防卫性质就不会有此种压力。是不是每个类似案件的承办人都会勇于选择面临并承受此种压力,进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不得而知。
四、以往司法实践中错误的办案思想
(一)唯结果论、死者为大
司法实践长期受“唯结果论”、“死者为大”等观念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思维定式。相当多的司法工作人员遇到此类案件,习惯性将考虑的重点放在“人毕竟是他杀的,不处理他死者家属上访怎么办”上面,而不注重从天理国法人情角度出发,作出有担当的处理。当刑事案件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之间进行抉择的时候,严格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并非易事。甚至在有的案件中,不仅认定被告人行为的防卫性质,竟然连受害人过错也不予认定。这与我国刑法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精神是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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