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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制度的落实任重道远/胡雷(4)
只要双方在事前有矛盾争吵, 后来发生打斗, 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 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认识并不完全正确。互殴,应当是双方在打斗之前都有明确的伤害故意,比如说邀约斗殴等,一般性的矛盾、争吵,不足以证明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之后发生的相互打斗,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适用。一方先动手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侵害, 不能因为该暴力侵害由矛盾、争吵等引起,就否认属于不法侵害;也不能认为因为先前有矛盾、争吵,遭受暴力侵害的人的反击行为就是报复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具有一定伤害性的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被殴打者的反击行为,可以认定具有防卫质。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
五、结语
国家越倡导的,说明现实越缺失的。距离最高检发布十二批指导性案件已经三年多了。虽然此后不少正当防卫类案件应运而生,但是相比实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总量来说还是很少的。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按照固有错误的思想来处理案件。我们不奢求每一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案件都能有媒体的披露和司法机关高层的介入和指导,但求案件的承办人都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摒除以往司法实践错误的做法,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类典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件作出认定。
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言,难愿天下无罪,但愿眼下无冤。法治的脚步不能总是在由国民的泪、血、自由与生命奠基而成的道路上前行。司法机关早一点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上全部解放思想,国民在正当防卫之路上就少一点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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