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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98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7)
在事实层面进行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切以事实(证据)说话,得出来的定性结论。与裁判理由中所谓的论证说理得出来的定性结论相比,前者明显比后者更为切合实际,而且不能被推翻。由案例裁判理由可见,从所谓的法理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演绎推理出结论,看上去好像是这么回事,实际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容易出错。第一条裁判理由实际是偷换概念。本来是要论证国有公司、企业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结果演变成论证吴小军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去了。第二条裁判理由把本案的“同类营业”认定为财务管理咨询或者财务顾问,以偏概全,已经背离案件事实是提供融资服务的实际了。本案例裁判结果充分说明,教义学所谓的论证方式,所谓的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实质是在玩文字游戏,以偏概全,似是而非,忽悠大家。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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