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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04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04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实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康,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硕,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峰,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少波,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广乐,曾用名刘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明瑞,男,1994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玲,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康、刘硕、刘峰、刘少波、刘广乐、刘明瑞、李玲犯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刘康、刘硕共同出资购得北京通达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置地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合谋通过强迫客户交纳本来无须交纳的费用以及制造客户“违约”来获取非法利益。刘康、刘硕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峰、刘少波、刘广乐、刘明瑞、李玲以通达置地公司的名义,并使用伪造的“北京市通达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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