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04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8)
本案刘康等人作案时间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11个月的时间内,犯罪总金额约30万元,平均每个月仅3万元;共有25名被害人,即使不考虑入住房屋应支付的租金,每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平均为1.2万元;平均分摊到每名被告人头上仅有4万余元。可见,本案“黑中介”行为,谈不上与交易价格相差多么悬殊,谈不上违法所得金额有多么大,更谈不上以强迫交易罪处罚会明显偏轻。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也可以判七年。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改变定性后,显然加重了各被告人的刑罚。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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