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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转账为什么是涉嫌洗钱的高危活动?/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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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帮助他人转账,是不是一定为法律所禁止?为什么该行为会属于高危的行为?

正文:
某歌手因为涉嫌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资金800余万,非法获利3万多。
涉嫌的罪名,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应该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择一,区别在于具体转移的资金到底是犯罪所得还是其他涉案赃款,是在电信诈骗活动结束前还是结束后参与等等多种情况综合判定。

笔者认为,判定这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基本没什么问题。
因为如果他是收取费用帮人转账,比如收费3万帮人转800万,这个基本事实,办案机关就可以判定(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在帮助参与“洗钱类”活动(注意,这里是洗钱类活动,不是直接指刑法中的洗钱罪,洗钱类活动的概念更广,包括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什么判定其主观明知没有问题?
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额资金帮忙转账、过账、过桥,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基本都会被判定主观上明知资金来自犯罪团伙,这种判定来自于对于普通生活常识的总结,而早在2009年,最高院就出过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本质上也是充分结合生活实际场景设定的一些可操作性的原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提到,“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司法解释中还提到了“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是针对市场上一些支付或者交易机构而言,而对于个人而言,除了亲友间帮忙转账,陌生人之间并没有专门的合法转账业务,因此不存在手续费一说。在该案例中,800万收费3万,好处费大概在千3左右,这个价格不算“贵”,但是行为人收费、且转移的资金额度达到800万,该两项事实,基本已经背离生活中正常的行为规范,在当前打击电信诈骗、打击两卡类犯罪的官方宣传如此普遍的情况下,没有合适理由帮助他人大额转账收取费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为犯罪资金就成为大概率事件。

委托转账或者帮忙转账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
而根据《洗钱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洗钱类犯罪中的明知,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其中推定情形,其中第二款第四项提到“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该条实际上是针对一些类似于支付结算机构或者类似功能的机构的规定,比如一些持有合法许可的支付结算机构,为了非法牟利,收取高额的转账手续费为一些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平台转移资金,此时,该类支付结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就会涉嫌主观明知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相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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