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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最牛判决书其实是个错案/肖佑良(10)
第一、前六次是不当得利,后十七次是盗窃行为。前六次与后十七次,于德水的客观行为都是选择存款程序,请求存款XXXXX元。客观行为,都是向银行发出存款请求,而且是按照柜员机设置的程序发出的存款请求。众所周知,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显然,不管于德水操作时心态如何变化,是否具有恶意,于德水发出存款请求的客观行为性质,是不可能变化的。裁判理由中“既然后来的17次交易都是被告人故意为之,说明被告人已经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意图,其先前不当得利的性质也已经发生变化,由意外被动获得转变为主动故意侵权,严重的侵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里没有事实,没有证据,完全是主观臆测,胡编瞎扯。难道客观行为相同,主观心态变化了,就能实现从不当得利到刑事犯罪的蜕变?这其实是许霆盗窃案荒唐逻辑的重演,违背法律常识(客观决定主观)。教义学的这种论证模式,许多人被忽悠瘸了。该判决书的作者,就是其中之一。传播“最牛判决书”的人,都是被忽悠瘸了的人瞎嚷嚷,需要治疗。
第二、于德水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裁判理由:“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身份的公开性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秘密性,不能将盗窃罪要求行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混淆两者的区别。退一步说,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被告人行为时自认为银行不知晓,也构成秘密窃取。”显然,在没有具体盗窃行为的前提下,作者主观臆测出一个盗窃行为,即通过存款的方式占有银行资金。由于存款取款都是交易行为,作者裁判理由也承认后续十七次存款是交易行为。既然双方是交易行为,交易都是公开的,ATM机是代表银行的,ATM机不仅知道是于德水在存款,而且每次存款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ATM机编号)、存款金额等全部交易数据都记录得一清二楚,服务器也记录得一清二楚,这些交易记录明明白白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只是我们许多人不认识而己)于德水实施了请求存款,交易成功后,存入的钱款,柜员机自身出错最终又退还给了于德水。每笔钱款的存入和退还,服务器都记录了存入,柜员机都记录了退还,双方是面对面交易,何谈银行不知情?何谈于德水秘密窃取?
第三、机器无意识。众所周知,将银行卡插入柜员机,柜员机从待机状态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自动读取银行卡磁条存储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当客户选择程序和按键时,柜员机立即响应等,这些都是模拟了人的意识。可见,柜员机具有简单的被动意识,早己经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了。当然,柜员机这种意识非常有限,非常低级,与人的广泛及高级意识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在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简单银行业务时,柜员机的被动意识与人的被动意识具有等价性。所谓机器无意识,那是工业革命时代早期的特征,随着科技的进步,在后工业革命时代,机器具有意识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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