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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最牛判决书其实是个错案/肖佑良(2)
另查明,惠阳支行位于新圩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ATM机因设备故障,于2013年10月30日19:55:48至31日凌晨出现异常情况,用户在该ATM机上进行存款交易时,用户确认存款信息后,系统入账成功,用户账户余额增加,而自动存取款机却没有将用户递交的现金收入钞箱,而是直接退回给了用户。
二、裁判结果
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惠阳于某水案)因与广州许霆案非常类似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也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了激烈辩论。根据双方的争论焦点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罪与非罪
1、关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ATM是英文AutomaticTellerMachine的缩写。中文一般称为自动柜员机,因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台人员工作,可以完成存入或提取现金、查询存款额、进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等工作。它是银行运用高科技进行自助交易的终端形式,也是目前银行与公众都认可的交易方式。它意味着通过ATM进行交易的行为一经结束,就某一个交易行为而言就已经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终端完成形式。所以,ATM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确定为ATM机的管理使用者(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而不是ATM机与存款者的关系,更不是ATM机的技术维护人与存款者的关系。如果ATM机发生故障,造成损害的后果,银行作为机器的管理人,其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在广州许霆案中,许多法律专家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也在于此。首先,ATM机被视为银行的延伸,ATM机所发出的指令代表银行的意志,那么许霆在ATM机上进行的符合规则的操作行为,以及ATM机对许霆所作的回应行为,都应被看作储户与银行的民事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由于银行方面的错误而支付了超出储户存款限额的钱款,这只能说明银行发出了错误指令,提供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无效交易行为,而不具有盗窃犯罪的基本行为属性。其次,没有银行的配合和互动,许霆恶意取款是无法完成的。ATM机支付了许霆所申请的取款数额,只扣除了极少数额,这说明银行同意将这些所有权转移给许霆,而许霆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暴力、敲诈等非法行为。不仅如此,作为银行意志的代表,ATM机一旦发现故障,既可能向储户多付款,也同样可能向储户少付款,这都代表银行表达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取款人只要是符合规范地进行取款操作,就属于无效交易情形,而不是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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