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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最牛判决书其实是个错案/肖佑良(8)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以上摘自于德水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四、案例评析
这个案子肯定是要出错的。法学院对柜员机的角色和地位,并没有清醒的认知,教授给学生的,要么是“机器不能被骗”的老调重弹,要么机器出故障后,等同于精神病人等想当然的梦呓。法学院出来的人,几乎都被严重误导了。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都是在论证定性,不是在证明定性。双方定性,都是建立在部分事实基础上,掺入主观臆测,想当然论证出来的。这种定性对立,无论如何说服不了对方的,结果只能是法院说了算。刑诉法是要求证明犯罪,结果刑法教义学偷换概念,把证明犯罪偷偷演变成论证犯罪,大大降低了定罪的难度。因此,笔者严厉斥责刑法教义学是伪科学,祸国殃民。
笔者将介绍大家一种新的办案模式:着眼点全部集中在案件事实基础上,首先确保准确把握全部案件事实,然后透过现象(事实)看本质,本质就是定性或者定罪。这种方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定性结论完全以事实(证据)说话。事实上,实务中绝大多数简单案件的办理,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这种普遍现象,就是一切以事实(证据)说话,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具体应用。这种办案模式,不需要论证,不需要什么三阶层或者四要件。
ATM机的角色和地位。世界第一台ATM机是1967年在美国纽约出现的,我国第一台ATM机是1987年在珠海出现的。ATM机出现之前,银行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都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手工完成的。ATM机出现之后,银行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许多是由ATM机自动完成的。要了解ATM机,先要具备计算机、通讯网络、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再去考察银行电脑系统,就知道ATM机都不是独立的,必需与银行服务器组合成为银行电脑系统(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24小时银行服务。电子银行的操作系统,完全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操作步骤设计的。其中,有感知,有判断,有比较,有选择,有记录,有行动等等。这就意味着,这个ATM机实际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替身,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不打烊。显然,ATM机独立代表银行,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是能够被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证实的。对此不能很好理解的,请参考笔者网上的《关于〈刑事审判参考〉许霆盗窃案的商榷意见》一文,其中有较为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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