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人有限公司/何志远(10)
〔15〕尽管这样似乎违反第十二号指令第七条的规定,但我们合理地认为即使存在有限责任个体机构,葡萄牙无需履行将指令引入内部法律的义务。但是立法者“在引入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时,无意排除法定的公司模式。”(见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57/96号法令序言第二点,公布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部份,第四千七百零三页。然而,排除采纳指令的国家义务是不合理的,因为有限责任个体机构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宗旨是不同的:前者仅可由商人设立(见第十二号指令第七条关于一项财产用作某项活动的可能性),而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公司或合伙。
〔16〕参见Catarina Serra前述著作,一九九七年,第一百三十二页。
〔17〕尽管第257/96号法令序已明确肯定:“增设一种新的公司类型,〔…〕股东所负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参见上指《共和国公报》)。但是,立法者无意除《公司法典》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外,增设新的公司类型,主要原因是这违反了法定的公司类型,甚至不能将一人有限公司订为有限公司的次分类,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有本身的特别制度,在面对第三人时,该制度更适合于给予更高层次的保障,相反,可以视一人有限公司为既定公司类型中的一种模式。
〔18〕见Ricardo Costa前述著作,第二百七十页及后续页。
〔19〕“现核准之《商法典》系对规范商业活动之私法法律制度本地化及现代化之需要作出响应。随着本法典之制定,本地区法例将发生根本上之改革。一八八八年之《商法典》生效已有一百多年,单就时间因素看,即可明了,该法典已不能切合本地区之经济发展,亦未能迎合赋予企业主及企业适当法律框架之需要。”参见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序言。
〔20〕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律令核准之《商法典》该法典系透过公布于一八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报》副刊之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日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
〔21〕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法律,该法律系透过公布于一九零六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报》之一九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皇室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
〔22〕更加上这些公司法律从来未有被翻译成中文,为广大经济业界人士所不认识。
〔23〕见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第49381号法令、五月十日第154172号法令;十一月八日第518/73号法令;十一月十五日第389/77号法令,九月二十二日第397/71号法令,等等。
〔24〕继六、七十年代所颁布的一连串立法研究和法律草稿之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第262/86号法令继于通了《公司法典》,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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