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人有限公司/何志远(11)
〔25〕法案草稿经过了谨慎听取本地代表及业界的意见及与亚太区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后,终得到落实;并于一九九零年初提交政府。接着,文本被翻译成中文和进行公开讨论,这些工作均于一九九一年完成。
〔26〕“在具体制度上,立法者的选择经历了从保留四种通行的公司类型到大陆法系(或是日系曼法或是罗马法)的法例(特别是亚太地区非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过程。”参见Augusto Teixeira Garcia教授在民商法研讨会发表的演讲。
〔27〕该等修改大部份是受到了亚太国家及地区法例的影响,并希望藉此消除在公司组织及运作方面出现的不利因素,而澳门及本身的经济从业员正受着这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参见José António Pinto Ribeiro教授在民商法研讨会发表的演讲。
〔28〕见《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而在葡萄牙方面,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公司法典》第二百七十-A 条。)
〔29〕在无限公司方面亦如是,股东人数减至一人时不会立即令公司撤销,该公司得以原来的身份续存三个月,期限过后,如仍无法重组复数股东,则公司自动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否则应予解散(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30〕从司法见解实践角度来看,该处罚制度较一律援引关于滥用或否定法律人格的学理更明确及稳定,该等学理阻碍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成长与发展能力。
〔31〕参见企业及劳动法学会,《公司法的若干问题》,Almedina书局,科英布拉,二零零二年,第五十四页。
〔32〕见Ricardo Costa前述著作,第二百四十四页。
〔33〕直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葡萄牙的企业主纷纷设立傀儡公司及设有挂名股东,目的是限定对企业营运所负债务的责任,除了有限责任个体机构外,傀儡公司曾是受惠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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