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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有限公司/何志远(6)

一九九八年,澳门政府邀请了José António Pinto Ribeiro教授起草澳门公司法〔25〕,在有限公司的内容上,该公司法允许设立单一股东的有限公司或使该类公司得以按规定续存。后来《公司法草案》被收入澳门《商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四百八十八条中,即法典中第二卷“合营企业之经营之合作”的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四百八十八条部分第一编的“公司”,换言之,新《商法典》中的公司制度与澳门公司法典草案规定的制度完全相同,后者则建基于中José António Pinto Ribeiro教授制定的公司法草案〔26〕。

透过分析澳门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我们可了解该制度的特点。

新《商法典》中公司制度的总则中并非跟传统上一般,只载有少量各类公司的共同规定,需要条文数量因应各国立法实践的不同而不同。《澳门商法典》中公司“总则”部分,却考虑到把所有公司不分类别归入一个最基本的共同基础法律框架内,以确保组织和运作上的效率、严谨和透明度。

所以在总则集结了过半数的规定,当中包括了公司设立、登记、股东与公司之关系、股东议决、公司机关和机关据位人的责任、帐目和帐册等方面的共同规定,使任何营运中的公司,不论其类型,均具有能确保对公司运作负责的基本架构和人员编制,使公司责任随着大幅提高其在减轻、简化运作程序方面的自主性和专属性而增加〔27〕。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及续存的规定载于《澳门商法典》第四章第五节第三百九十条至第三百九十二条。公司的设立须透过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为之,如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第三百九十条),除了参与者的意愿声明、公司章程及公司机关的组成外,设立文件应包括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所列的内容。该规定所订的制度体现了直接及较大的法律安定性,尤其是规定谁代表公司及谁向公司负责。

另一方面,按照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自始设立或嗣后设立,但仅限于由自然人设立〔28〕。如属嗣后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便随即引起 “spes refectionis”的问题:重组复数股东的希望。事实上,如单一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出现,则有限公司不能自动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在九十日内仍得以原来的身份存在。九十日期限过后,如仍无法重组复数股东,则公司自动转为一人有限公司〔29〕。

值得强调的是,规范自订合同对落实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尤为关键,因为立法者认为一人有限公司将成为无法控制滥用及包庇欺诈的源头,从而令到与一人有限公司有关交往的第三人地位受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分是最常见的滥用现象,例如:以公司盈利资助股东个人及家庭生活,这样有损公司的财政健康及损害了对第三人及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又或透过股东个人银行帐户反复持续偿付公司的债务;公司投资不足;股东作出有损公司的行为;有见及此,应特别注意对窥避关于保存公司财产保障的规定的行为予以打击,原因在于股东有可能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鱼目混珠,以求达到股东在财政及商业方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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