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人有限公司/何志远(8)
一人有限公司成为推动经济、资本发展及现代化的工具,甚至成为自然人成为个体商人的基石,一人有限公司有本身的法律制度以避免公司与股东财产的混淆。
一人有限公司虽与有限公司的类型相似,有限公司的大部份规定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但一人有限公司有本身的优点及特点:
1)一名个体商人或企业主可以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无需设定多名傀儡股东或挂名股东,并受惠于对公司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制度。
2)单一股东无须个人对公司债务负责,但须缴纳必须的出资,或缴纳不多于公司全部资本额的股值。
3)在形式或手续方面,一人有限公司在作出决议方面更便捷,因为单一股东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力,以及负责将决定登记在由其签署的会议录中。这在公司的管理方面亦如是,公司职务原则上由其一人担任。
最后,应予以肯定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尤其在透明度、稳定性及创造就业方面,以及在私人经济活动复苏方面彰显了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
定稿于2004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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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在国家法律内引入一人有限公司相当于给予私人企业这样的一个组织架构:允许具有公司单一股东资格及身份的私人企业主,将其责任限定在拟从事的经济活动上,这是因为公司单一股东依法对第三人负上有限责任。”见Ricardo Costa《葡萄牙法律中的一人有限公司》,Almedina书局,科英布拉,二零零二年,第三百二十七页。
〔2〕Augusto Teixeira Garcia,商法典草案协调员,《商法典》理由陈述(葡文版),澳门印务局,一九九九年,第二十三页。
〔3〕“即使对于一些认同一人有限公司形式的国家来说,例如德国,在学说上仍不得不视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自身矛盾”(Widerspruch in sich selbst) 的公司形式,甚至在学理上因“逻辑上违反常理”(logischen Widersinn)而无法解释...” 见Ricardo Costa前述著作,第二十六页,n.(1)。
〔4〕《葡萄牙公司法典》经九月二 日第262/86号法令核准,并经下列法令修改: 四月二十一日第184/87号法令,七月八日第280/87号法令,七月四日第229-B/88号法令,七月二日第238/91号法令,十月二十一 日第225/92号法令,一月二十六日第20/93号法令,十二月九日第328/95号法令,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57/96号法令及三月十四日第36/2000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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