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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人有限公司/何志远(9)
〔5〕直至一九九九年《民法典》生效前,一九六六年《民法典》仍将合营组织视为合同来规范,见《民法典》第二卷第二编第三章第九百八十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6〕A. Ferrer Correia,《商法教程》第二卷-商业公司-一般学理,科英布拉大学,一九六八年第一百六十五页至一百六十六页。
〔7〕Solá Cañizares的措辞,见 “Las formas juridicas de las empresas. La empresa individual limitada, el contracto de sociedad y la institución por acciones”, RDM, 一九五二年, 第二百九十五页至二百九十六页。
〔8〕该替身股东是属于合同中的虚拟元素,然而,在“公司”成立的正式时刻以股东身份出现,之后,又静悄悄消失,参见Catarina Serra《新一人有限公司》,in SI,第四十六卷,一九九七年,第265/267期,第一百二十一页。
〔9〕见Ricardo Costa前述著作,第二百三十八页。
〔10〕这是因为单一股东可按其意愿直接支配公司企业的命运,此外,亦顾及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这阶段中,债权人对单一股东的个人诚信及偿付能力存在正当期盼。
〔11〕“有限责任个体机构的设立明显地排除采用一人公司,并带出股东责任与个体商人责任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异的观点。事实上,正如Raúl Ventura所指,股东受惠于有限责任是由于设定了独立的集体财产,该财产已转变为一个集体工具:并随即认为透过形式上的集体(例如一人有限公司),以满足个人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因为不应将一人有限公司的典型公司宗旨及形式分离。” 见Ricardo Costa前述著作,第二百五十八页。
〔12〕八十年代末,欧洲共同体透过委员会第十二号指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667/CEE号),决定消除成员国对自始设立或嗣后设立单一股东公司现象的疑虑,该指令公布于十二月三十日第L395号《欧洲共同体公报》第四十页及后续页。
〔13〕该制度后来被三月十四日第31/2000号法令第一条修改,对当中的第二百七十-A条及第二百七十-D条行文作出修改。
〔14〕二十世纪末,政府已准备了修改《公司法典》的方案,目的是在葡萄牙法律秩序内引入一种新的公司模式-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单一股东组成,且对用于企业活动的财产负上有限责任,这与今天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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