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意蕴/姚建宗(11)
由此看来,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它艰辛而漫长。
五、简短的结束语
总之,我个人坚信,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在我看来,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
由此而不难理解: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
注:
[①][②][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199、276、275页。
[③][④]详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第290~291、291~298页。
[⑥][③①]《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265、222页。
[⑤][⑦][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43页。
[⑨][⑩][①⑤][①⑥][②⑤][③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14、49、315、156、277、186页。
[①①][①③][①⑦][①⑧][①⑨][②⑩][②①][②②][②③][②④][②⑥][②⑦]
[②⑧][②⑨][③①][③②][③③]《法律与宗教》第26、28、39~40、52、54、44、59、112、90、60、133、31、134、136、38、46、60页。
[①②][①④][③⑦]同上书,《译者序言》第3、5、15~16页。
[③⑩][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什么是法律》,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172页。
[③⑤]详见《读书》1995年第10期东来文。
[③⑧][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关于死刑》,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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