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意蕴/姚建宗(8)
四、法治之境的远与近:一个实例及其留下的思考1995年,《读书》杂志第10期发表了《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一文。
在文中,东来先生详细介绍了发生在美国的两起焚烧美国国旗的案例:
1984年,美国共和党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城举行大会,而反对里根总统内外政策的美国公民则在会场外集会和示威,其中一位名叫约翰逊的先生当场焚烧了美国红白蓝三色国旗。于是,得克萨斯州便以故意损坏国旗的罪名逮捕并起诉了约翰逊,这就是著名的“得克萨斯诉约翰逊”案。有关该案的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21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1票之差作出如下判决:在公众集会示威中焚烧美国国旗是受到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表达自由”权保护的合法行为。这一判决使约翰逊先生被无罪释放,而同时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它的这一判决也当然地使美国48个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有关当局制定的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性法律失效。
然而,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激怒了那些将国旗视为美利坚民族之象征的美国公民且伤害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当时的民意调查表明,3/4的美国人强烈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而“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当年10月,国会通过了1989年《国旗保护法》,但这一法律立即受到支持焚旗为宪法权利的人的挑战。就在该法生效的当天(10月30日),一位叫埃里奇兰的女士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旗,因为她知道这个案子必然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埃里奇兰等人’一案中,尽管有群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数在1990年6月11日宣布1989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反对焚旗的人(姑且称之为护旗派)于是只好寄希望于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保护他们神圣的旗帜。十天后,护旗派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因未达到2/3多数而未能通过。参议院的护旗派也以58票赞成42票反对面临同样的遭遇。但国会外的护旗派不肯善罢甘休,爱国的激情以及大多数美国人支持保护国旗的事实,促使他们决心继续战斗下去。1994年8月,以美国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American
Legion)为首的65个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会山下宣布成立全美‘公民护旗同盟’(Citizens Flag Al
liance),发誓要在全国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护旗游说运动,促使国会能有2/3的多数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目前,“多数议员(尽管不是2/3多数),多数州的州长(已有26位州长)表示支持护旗同盟。受美国军团委托,盖洛普(Gallup)1994年2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0%的美国人不认为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行动,78%的人认为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护旗,81%的人表示如果第二天投票,他们会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③⑤]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