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张晶(10)
其实,公民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权利的价值蕴涵,在于权利背后隐含的、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平等与正义精神。因此,权利对所有人都是神圣的,决不因权利的主人是一般公民,还是罪犯。 正如王平博士所言, “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权利,无论为谁所有,在它的逻辑层面、在它的法治层面确实没有什么不同。这正如所有的人都要吃饭、穿衣一样合理、正常。何况罪犯还是弱势群体。正如早在20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说的那样(大意),废除奴隶制度是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永远不会沦为奴隶。在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在法治国的情形下,当然我们要进行的是要建设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其意义在于,我们的监狱不仅是监狱,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的学校,是罪犯的再生之地;还在于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学校、罪犯的再生之地早已不是理论上的表述,法律上的规定,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清朝的末代皇帝可以作证、日本战犯可以作证,许多获得新生的人士可以作证;过去可以作证、现实可以作证。
这里,不是拾起尘封的历史,不是对传统的自恋。我的问题在于,我们要靠未来作证。只有未来,才足以来回应福柯不无根据的忧虑。同时,福柯的忧虑给我们以善意的提醒,监狱必须改革:一切工作必须以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监狱必须努力化解罪犯重返社会的一切不利因素,并创造条件使罪犯尽早重返社会,使罪犯成为守法的和“有责任” 的公民。我们要回应的是:监狱是改造人的特殊学校,不是“机器”; 监狱是大熔炉,不是“兽笼”。同样,罪犯是有尊严的人,不是被“打碎”的原料;罪犯是“权利主体”,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逻辑起点就是:罪犯不仅是肉体的生理人,而且是充满感情的精神人。惟其如此,我们的监狱才有资格谈论当代监狱的价值问题。否则,我们的监狱就真的成为福柯所描述的“兽笼”了。“兽笼”,当然也体现了监狱的一种价值,但那只能是“兽笼”的价值,而不是当代监狱的价值了。
我们回应福柯的逻辑在于,新中国的监狱尤其是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的监狱已大大不同于福柯当年所认识的法国阿蒂加监狱。在中国推进政治文明的滚滚征程中,监狱工作创造了化腐朽为神奇的不朽业绩。以国际间通用的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率来衡量,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显然是比较低的。
我们回应福柯的目的在于,在目前以及可以预期的未来时间里,刑罚,这个“不得已的恶”,还会继续存在;与刑罚相生相依的监狱也会继续存在。同样,出于政治文明的不断完善,未来的监狱,尽管还是监狱,但从形式到价值、从表象到内核,都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狱。因此而言,当下的监狱除了监狱本身“与生俱来”的乃至于“天赋”的报应、监禁、惩罚、专政等传统价值外,当代监狱的进步文明的价值在于要与时俱进,赋予和开发其具有时代意义、创新意义、引导社会发展意义的崭新价值。这些全新的价值,就其要者,下列诸项足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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