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张晶(13)
2.权利
权利,在这里是指罪犯权利。显然,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意,这里之所以将其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就在于罪犯权利在目前的监狱工作中位置的突出和意义的非同寻常。离开权利去谈法治是荒诞的。问题是,还有的监狱人民警察仍把罪犯当作“义务主体”, 而不是将权利、义务一致起来,更不承认罪犯也是“权利主体”,这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实,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罪犯权利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这里且不说,《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作了广泛而明确,具体而有保障的规定,即使新修订的刑法、刑诉法也将罪犯权利置于特殊的保护之下,如新刑法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渎职罪调整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相应提高了法定刑。这从立法原意上理解是将罪犯列为与普遍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世界先进行刑思想的影响,罪犯作为权利易受侵犯的一类弱势公民,罪犯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应运而生。同时,罪犯权利受到侵害后,应该得到及时救济,如罪犯被体罚虐待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刑讯逼供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得到国家赔偿。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个过程,这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外,外界的挤压、逼迫将会促使这种局面的早日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监狱的法治模式将是“挤逼”型模式,是一种被动式。“法与权利往往是同一个词,二者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在现代法治中,权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当代中国的立法也应是以保护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主旨、为重心,并要求建立与完善法定权利保障体系。” “立法应以保障权利为目的”。 要确立现代的法治观念,权利必须得到广泛的尊重;权力必须得到一定的制约。 作为监狱的管理者——监狱人民警察,也应当尊重并保障罪犯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狱以及监狱警察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这种保障,其实质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是少数人在现代文明社会,尊重、宽容少数人应当是文明社会的标尺。
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罪犯是少数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自由被限制。也正是如此,他们的权利才需要加以特别的保障。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权利,是很容易的,甚至可以以国家的名义立法,以国家的强力、国家机器去维护,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权利,那是难上加难的,少数人是那样的微不足道,那样的不置一谈,以至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我们已经习惯“少数服从多数”思维的民族。然而,现代理念告诉我们,对少数人的保护是一个文明、民主社会的自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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