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张晶(7)
罪犯分类制度同监狱的其他各项制度一样,其创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深深受到了刑罚思想的影响。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先进的刑罚思想空前活跃,进而影响到了监狱制度,影响了罪犯的分类。李斯特主张,对罪犯的分类处遇上,须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之测验或诊断鉴别等技术。
18世纪英国监狱的改革家霍华德主张对罪犯隔离监禁,被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18世纪70年代的汉韦积极主张实行罪犯的分类制度。177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教养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对囚犯实行三级累进处遇。
在罪犯分类的形成时期,19世纪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制”和“奥本制”,据认为,对世界监狱制度的改革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此后的罪犯分类日趋复杂、完善,并从定性发展到定量,直到测定罪犯的个性量表。到了20世纪的上半期,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直接参与到罪犯的分类工作之中。显然,分类制度,对罪犯的改造针对性明显增强,体现了监狱改造功效。
科学化的特征还表现在监狱的设计与建筑上。这是现代监狱制度在器物层的表现。著名的是大思想家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监狱设计、建筑被认为是表征监狱理性的重要载体,监狱建筑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程,内涵和包容了威严、庄重、安全、文明、人性相融、相通的思想。唯安全的监狱设计理念,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是反科学的、反人性化的。因为,这种监狱的建筑是用于严格意义上的防范,象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批评的法国阿蒂那监狱一样,监狱是张着大口,将人吞入、打碎的机器。我们主张现代文明的监狱设计建筑理念,对罪犯给予适当的自由,在法律赋予惩罚的前提下的自由。而监狱机关不能动辄以安全的名义、以管理的名义随便剥夺罪犯的权利与自由。我们尤其不能以罪犯曾经滥用自由为由,去最大限度的剥夺罪犯的自由。相反,应在刑罚惩罚的范围内,充分地保障罪犯的自由。
3.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日趋提高
发达国家,监狱工作的社会化集中表现为罪犯改造中充分的融入社会思想,使罪犯服刑中可能产生的“监狱人格”最小化。社会学的理论认为,罪犯犯罪是因为其社会化不完全,即社会化缺陷的结果,他们在监狱服刑就是强制再社会化,其目的是使罪犯重返社会。为此,监狱在社会化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形成了社会化的模式。刑罚学上的社会化概念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二战后影响了整个世界。这里的社会化是指行刑社会化。这一思想深刻记录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脚步。行刑社会化是在监禁刑替代了生命刑、肉刑之后的人类更加文明的刑罚方式,是当下发达国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必然选择。综观发达国家的非监禁刑,假释是我们常常做对比研究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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