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殷武(4)
纵观各地“城中村”改造条例能够看出,“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做法似乎从根本上已改造了“城中村”,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的问题,成为一种可行的方案。目前这种做法在全国各城市较为普及,如深圳市在2004年就一次性地将宝安、龙岗两区27万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其集体所有的上述956万平方公里土地将随之转为国有。3然而,透过这一事件的背后,笔者隐隐感到一种疑虑: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明显存在着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实体权利,它的剥夺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做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此权利,否则即为无效。尽管目前各地“城中村”改造条例均是由其城市的人大或政府制定,有些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有些只是政府文件,如《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然而因条例的做出缺少宪法上的依据,条例的效力层阶远低于宪法,故而是无效的。2、集体土地要转为国有土地,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只能是采取“征用”途径,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不能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而目前各地虽从地方立法中承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但因为该“转为”没有法律上依据,故而从法理上讲,各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无效。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以其永久所有权换取了有期限的使用权,对于原集体土地所有人权而言,在与国家就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中,付出的代价太大,交易成本过高,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具有不可交易性。
然而也有学者对“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转为”行为是持赞同观点,理由是 “城中村”顾名思义是城市中的村庄,它是城市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的规定,“城中村”的土地自然属于国家。对此,我认为这种理由是不妥当的。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直接将土地资源确权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城中村”最初就是农村,土地确权时依据宪法规定就已经界定为集体所有,即是说 “城中村” 在其成为城市中的村庄时,其土地根本就属于集体所有权。其次,所有权的产生、消灭均须合法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发生,在并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属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可能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后,“城中村”地处于城市,是城市中的一部分,只说明二者的地缘关系,而并不能证明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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