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10)
四、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在于对个人之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认与保障。
法治的人文关怀之焦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之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价值、人格与尊严的充分尊重,其秩序追求与规范和制度设置均以此为宗旨和目的,它要求并奉行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把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真正地当人看。因此,它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选择与规划,尊重并充分保障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这样,法治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在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上,就不能不表现为对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的充分尊重,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在时间的延续之中自然地就成了历史,因此,法治对人类生活的传统与习俗也就不能不以极其真诚的宽容大度予以接纳,并十分审慎地斟酌损益,以为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现时生活的秩序之形成服务。
正是由于法治不仅在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规范与制度设施上,都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与这些具体的个人的真实的生活,且与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历史经验,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法治也才在本质上成为真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之需求并成为其生活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对于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来说,法治既没有与其真实的现实生活脱节,也没有成为其真实的生活之异化物;法治既不是那高高在上的、由别人来描绘的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理想与蓝图,也不是什么先知圣人用来指导或引导现实而具体的个人如何进行生活的原则与指南;它恰恰正是现实而具体的个人自主地过其现实生活之内在需求与具体形式之一。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在自己的真实的生活过程中,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与生活教训的总结之中,逐渐地对法治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抱有高度的信任和极强的信心。也正是在现实的个人的具体的生活之中,人们才会逐渐生成并强化着对法的真诚的信仰。
所以,对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关怀的视界之内,其关键与核心是也应当是,不仅在法治的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都要始终遵循一个根本准则,这就是: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做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具体的人!
注释:
(1)唐晓峰:《地理学与"人文关怀"》,载《读书》1996年第1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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