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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4)

只有个体的人以及个体的权利才是具有终极实在性和一切社会事物之基础的真正存在与真正的权利,所谓团体、所谓社会、所谓国家(政府)及其"权利"都毫无例外地只能是以个体的人及其权利为前提与基础、为宗旨和目的的。在其人文视点上,法治认为:"任何团体或'集体',不管是大或小,仅仅是无数个体的组合。除了个体成员的权利之外,团体没有其他的权利。在自由社会中,任何团体的'权利'是从其成员的权利中引伸出来的,是个体自愿的选择和契约式的同意,也是个体在进行特殊活动时的权利运用",而"国家,像其他的团体一样,是个体的组合;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权利。自由的国家──即认同、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权利的国家──有权维护自己的领土完整、社会的制度和政府的形式。这样国家的政府不是一个统治者,而是公民的仆从和代表,除了公民为了进行特殊的、有限制的工作而授予它某些权利之外,没有其他的权利(这些工作包括保护公民免受武力侵犯等,它起源于人们的自我保护的权利)。"⑽

第二,法治的人文关怀的根本指向乃是个人的幸福生活。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在生存的基础上始终在寻求生存的意义和价值,即对生活的追求,对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因此,对生活本身、对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乃是人的最为根本的目的,而除了生活之外的其他所有的社会形式包括规范与制度安排、组织与机构设置、甚至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存在,都不过是个人追求可能的幸福生活的手段与条件。正如赵汀阳所指出的:"虽然生活事实只是社会性的,或至少是与社会性相关的",但"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生活就会变得麻木或虚伪,而且终将不幸福。因为这样的生活违背了生活的本意,使生活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Telos)。"所以,他认为,"社会是达到秩序和福利的手段。在具体行为中有可能把社会当作目的,但却不是生活本意性的目的。尽管生活总是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却不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恰恰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⑾法治机制的生成与型构,始终是也必须是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法治始终也必须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运作。法治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现实与现实生活的关切,在人文意义上表明,它认识到:对于一个个真实的个人来说,"唯一有意义的可能世界就是现实世界,因为人们只能进入现实所允许的可能生活而不能进入非现实世界的可能生活,这意味着人们只能把幸福落实在现实世界中而不能指望另一个世界。凡是指望着生命之外的幸福都是对生活意义的否定,也就是对所有真实的幸福的否定。"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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