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8)
三、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重要视点还有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需求及其满足,在法治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体现为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人的基本自由的制度落实与保障。
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实际上也是和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存在与发展互为前提和基础、互为依存和支撑的,任何真实的人的现实存在都无法离开这两个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人的精神性的存在与发展及其需求,更是构成了现实的人的真正的社会人格的主要内容,成为合格的社会生活主体的内在构成成分与要素。因此,在现代民主宪政与法治的社会,无论是规范与制度安排还是观念与意识之培育,无不强调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需求的自由设定与权利保护,这种自由设定与权利保护既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满足又体现了对人的发展权的满足,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法治特别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强调作为个体的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实在性与优先性。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法律认可与保障,使法治本身与真实的个人直接相关,成为真实的个人共同自愿参与其中的一项长期的事业,法治与真实的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便真切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可能构成矛盾和对立。这样,法治也就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众多的"我"的法治,而不是作为别人或者作为"我"的对立者甚至压迫者的"他"的"法治";法治同时也就是那一个个时刻关注其油、盐、酱、醋、茶之类衣、食、住、行"琐事"的凡夫俗子的"平民"的法治和"常人"的法治,而不是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屑于亲自操心自己的生活"琐事"而专以向常人布道发布福音为乐事的圣贤们的"贵族"的法治和"精英"的法治。而法治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最基本的方式乃是确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鼓励并保障个人的行为自治。当然,法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个人的自治、但同时也要求个人以向自身和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法治把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始终置于核心地位。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在其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后,所享有并可实际行使的参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个人认为,对于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强调作为公民的个人实际地以"积极"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实际参加选举)固然重要,但相对的方面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自主地决定以"消极"的不行动的方式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并不去参加选举,也不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去参加选举)同样不能忽视,甚至这后一种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更加重要。因为,这种方式真正是以公民个人的自主的、独立的判断为基础,是公民个体的民主人格、法治人格和宪政人格真正形成的标志。所以,我认为,在法治看来,公民以高度的组织化、动员化的方式在高参与率的情形下"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可能不仅不是一个社会法治、宪政与民主进步的标志,而可能正如相反,它的的确确是在法治、宪政与民主的名义与幌子之下行专制统治之实的典型例证;而公民以独立自主的自治判断为依据以冷漠的心态和不参与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却可能不仅无害于民主、法治与宪政,而且反倒对于民主、法治与宪政的真正落实有大功与大利。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他们并不需要由国家来告诉他们什么是共同体好生活的理念。只要社会能维持法制秩序,每个公民尽可追求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而不妨害他人。公民是一种法定身份,并不是参与的结果,公民有自行决定参与或不参与的自由。"⒆因为,"民众的冷漠,表明他们已经成熟,不再容易受别人的扇动和鼓惑。民众的冷漠,意味着他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支点,开始为自己而活着,而不再是别人。民众的冷漠,说明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在从社会领域逐步地退出,普通百姓开始拥有了自由的天地。"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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