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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9)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政治主张、政治观点而不受政治权力非法干预和追究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受政府的压制、干涉或惩罚;而不是指人们必须向他提供演讲厅、电台或出版机构,通过这些条件来阐述自己的观点。"(21)进一步讲,"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与其他人不同的意见、遭别人反对的意见、不受别人欢迎的意见和缺乏别人支持的意见。'言论自由权利'的政治功能是保护不同意见者和不受欢迎的小部分人免受强权的压制,而不是保证他们所没有获得的支持、优势和奖赏。"(22)可见,言论自由权利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发表言论的机会、渠道与条件,至于言论的内容应由言论者本人负责,倘若其言论内容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言论者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看来,对于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重点可能并不在于言论者发表什么样的"建设性"主张与见解,其保护重点可能应当放在对言论者发表针对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批评性"的主张与见解上,换句话来说,我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重心似乎并不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肯定",而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否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核心与实质是也应当是以政治批评为中心的"否定权"。这种否定权存在与否、落实程度如何,乃是验证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之有无以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就法治的人文关怀而言,言论自由权利之否定权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法治真实存在和实行与否、真正的法治人格形成与否、真正的法治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对此,胡适早就指出过:"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干政,然而逢时逢节他们干政的时候,可以画'诺',也可以画'No'。独裁政治之下的阿斗,天天自以为专政,然而他们只能画'诺'而不能画'No'。所以民主国家的阿斗易学,而独裁国家的阿斗难为。民主国家有失政时,还有挽救的法子,法子也很简单,只消把'诺'字改做'No'字就行了。独裁国家的阿斗无权可以说一个'No'字",他说:"'在西欧选举权普遍的国家',宣传的法螺吹过之后,那些'出党费、开报馆、办无线电广播的人'终无法叫那绝大多数的阿斗不画一个No字。而在独裁国家里,就不容易制造出一个No字来。"(23)

第三,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方面,法治十分重视对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这种社会自由权利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对于法治以及民主、宪政而言,特别重要的应当是迁徒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的权利、政教分立与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结社自由与社团自治的自由权利。以一种宽容的平和心态来看待个人的这些社会自由权利,并在法的规范与制度上予以落实,同时又在法的观念、意识与精神方面予以肯认与倡导,乃是现代法治之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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