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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毛德龙(2)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4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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