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港两地民商事判决裁定地承认与执行/毛德龙(2)
(三)大陆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问题上的单边主义。相较香港而言,大陆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问题上也采取了一种较为生硬的态度,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和司法解释。根据这些规定,除外国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条约或互惠协议之外,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若想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须由该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申请承认和执行,但无论如何,该外国法院的判决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该外国的判决须为生效判决;执行该外国判决裁定的依据只能是互惠;不存在一事两诉的情况;该外国法院须对该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该外国的判决须符合我国的公共政策等。尽管我国与相当多的国家已经签订了司法协助的协议,但由于香港的特殊政治地位,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却显的有些滞后,尤其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至今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因而香港法院的判决若想在大陆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症 结
陆港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方面到底瓶颈何在?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1、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原因,香港对大陆的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有所疑虑。2、法律的巨大差异也使相互之间承认与执行判决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我国法律的大陆法系传统与香港法律的英国法传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律上的一些名词术语相互之间往往难以对应。3、大陆的一些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法律规定也令香港感到疑虑。例如,所谓的“既判力”问题,一般来说,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与执行,但我国大陆的申诉制度,往往为外界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大陆的申诉制度对于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无疑是一种破坏,到底是否生效或者被推翻处于相当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制度给承认与执行大陆的判决注入了不确定因素。
四、对 策
陆港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已经引起了两地高层的关注,在香港回归以及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协助变的尤为迫切,陆港两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已经是大势所趋。笔者在此并不急于提出一个结论,而只是想提供两种新的思路以供决策者参考。
(一)美国区际私法的借鉴。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的国家,各个联邦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陆港两地的法律关系,但从美国立国以来,他们似乎几乎没有发生州与州之间得的关于相互之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激烈的冲突,究其原因,就在于美国比较好的处理了在我国视为非常棘手的区域司法协助的问题,以至于在美国州际的司法协助已经成为一种相互之间的义务,因而成功的美国模式应当值得我们的借鉴。所谓的美国模式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美国宪法对各州之间的国际性进行了控制,宪法保证各州公民在他州法院享有与后者公民同等的条件,宪法还要求各州对他州法院作出的判决给予承认并赋予其效力。这一理论在美国被称之为“充分诚信条款”,他要求各州完全承认他州的法律及判决,因此,一州民事诉讼的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一般应在他州产生效力,而无须重新审查争议的实质。在历史上,这一规定曾经极大的影响了美国的法律统一,缓和了各州均有不同法律体系的客观矛盾。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这种充分诚信条款实际上是各州之间对于相互之间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达成了一个效力最高的契约,这个效力最高的契约被赋予了神圣的宪法的光环,美国立国以来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州与州之间的司法协助危机皆源于此。我国若能在宪法中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则所谓的陆港两地的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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