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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
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东莞市为典型的实证与理论考察

毛德龙(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也几经变化,在初期主要以灵活、方便之方式进行,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定作、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统称“三来一补”,十分活跃,它甚至成为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东莞市的极为重要的一种吸引外资的方式。其后我国《三资企业法》颁布,三资企业遂成为全国范围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稳定的、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近几年,随着BOT方式的引进,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外资的方式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但无论如何,“三来一补”企业仍以其极强的生命力,在珠三角地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体的东莞市,作用尤为突出。不容否认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飞速发展,“三来一补”已经从原来的一种贸易方式转变为一个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传统法律、法规的滞后却难以跟上社会现实发展的步伐,“三来一补”企业的失范现象十分突出,这种失范状态给外贸管理、工商登记、税务管理、海关监管包括我们的司法审判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各部门、各单位均力图从本单位的主管业务出发给这种新的企业进行重新定位,但至今未有定论。中国加入WTO之后,为解决我国涉外审判水平相对较低与WTO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最高法院遂在全国推行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东莞市两级法院有幸成为全国特例中的特例,同时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对东莞市两级法院的信任和东莞两级法院的荣耀,同时也是巨大的挑战。由于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纠纷的案件占九成之多,而我们的审判过程中却不容回避的存在着众多程序上及实体上的混乱与不统一,这种状况应该说与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要求是有差距的,与人民对我们司法权威性及统一性的期望是有差距的。2003年8月份,省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及郑新俭庭长来莞调研,肯定了东莞涉外审判取得的骄人成绩,也要求我市两级法院扎实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力图在涉“三来一补”企业的审判方面取得突破性的成果。为此,我中院民四庭在陈院长、黄院长的指导下,在刘锐锋庭长的带领下,组成课题组召开了各方人士座谈会,并亲自到各行政机关与他们深入交换意见,甚至选择了典型镇区的典型企业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目前的一点成果,希望能够对我市乃至全省、全国审理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案件方面提供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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