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11)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在这个法规中也没有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的创设、组织结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等问题,而是把“三来一补”看成一种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即对外贸易的一种形式来予以规范。这个办法是当时“三来一补”业务未曾企业化状态的真实反映,对规范当时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该办法只是对“三来一补”业务粗线条的构画,对其中很多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以粤府[1983]78号文件的形式颁发了《广东省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废止),其性质属于地方政府之行政规章,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营对外加工装配的企业,应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特准营业执照”。从该《暂行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并没有“三来一补”企业之称谓,“三来一补”或对外加工装配只是内地国有或集体企业经批准特许经营的一种外贸业务而己。在80年代末,“三来一补”业务由于本文所分析的种种原因企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三来一补”厂纯粹成为外商来内地投资的一种方式而非该《暂行规定》中反映的情形,尤其在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创造“东莞经济奇迹”的主要载体,已有的两个法律文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根本不能反映东莞“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事实。正是由于成文法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巨大矛盾,东莞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提交了报告,提出建议确认这种新的企业形态,并因这类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为“三来一补”,因而冠之为“三来一补”企业。1990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以企字[1990]第79号文件批复东莞市工商局,同意在东莞市进行“三来一补”企业之登记试点,此后东莞市遂将众多的已经企业化的“三来一补”业务登记逐渐变更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正式称谓也随之诞生。考察该79号文件的性质,应该说其并非法律规范之一种,也没有法律效力,只是国家工商局在工商系统内一个不成熟的试点,而创造相当经济奇迹的“三来一补”企业竟是在一个非法律文件的肯认的背景下延续至今的。并且这种肯认由于仅仅是一个试点,也未在全国普及,甚至未在广东省内推广,例如,在深圳市,“三来一补”还仅仅作为内地企业开展的外对加工装配业务,而这种“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现象并未得到肯认。1993年6月1日,广东省八届人大颁布了《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其性质属地方性法规,但这个文件根本没有反映“三来一补”贸易向“三来一补”企业演化的现实。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