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22)
民事责任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最为常见的几种划分有:第一,按民事责任产生之原因可分为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违反侵权之债的责任、无因管理之债的责任、不当得利之债的责任、违反缔约过失之债的责任等。°出于简化,我们一般称之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二,按责任之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又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所谓归责原则,即因何种原因将此责任加之于某人,是侵权责任之表面原因的内在真正机理。过错责任是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负责;无过错责任,是加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负全部责任;公平责任是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以当事人之经济状况为确定责任的根据,经济能力优越就要负责,经济能力欠缺则可减责或免责。±第三,自己责任与社会责任。自己责任与社会责任乃相对应之概念,自己责任甚至成为近代民法之标志,其义为“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而社会责任乃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频繁发生,使支持个人自己责任之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产生了代替个人自己之责任的社会负担责任的制度。²第四,在我们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遇到担保责任、雇主责任、环境责任、产品责任等术语,其实这些概念并非按一定标准进行的科学分类,有时责任与义务也未进行细致的划分,仅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对具体责任的一种归纳,其实都可从一定角度归属于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范畴。为明辩民事责任之概念体系,我们在此也对这些术语做一简要清理。1、所谓担保责任其实质含义乃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所负之义务,若具体区分又可分为保证责任、抵押责任与质押责任等。在合同法领域,有物之瑕疵担保之称谓,其义在于出卖人应保证其出卖物于危险转移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④这种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在英美法国家大都区分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前者意为卖方对买卖标的物以明示之方式所做的承诺;后者则意为卖方虽未以明示之方式对出卖标的物之品质做出担保,但该标的物亦应符合该标的物一般通常之用途。可见,担保责任实乃合同义务或合同责任之种概念也。2、所谓雇主责任,乃雇主就其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侵权行为,应对被害人负担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是一种代负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在对外关系上雇主与受雇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未明确论述,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与雇主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但亦有相似之原理。⑤由此可见,雇主责任乃侵权责任之一种。3、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乃产品生产者就其产品对消费者所负之责任。⑥而环境责任则是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负之赔偿责任。二者皆为严格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亦设专条予以规范。其他还有第三人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监护责任之称谓,一方面反映了责任概念使用的泛化和我国法律对责任及义务区分的不彻底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独特法律制度中的独特责任之内涵,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些纷繁复杂的责任称谓其实都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的大范畴之中,乃是对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详细划分而己。第五,惟按照应负责任之人数多少,可以分为一人责任与多数人责任,此种划分亦相当重要。因为在多数人责任体系中,又可详细区分为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补充连带清偿责任、垫负责任等等,而此种细分正是本文之论题核心,不可不详论之。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