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4)
(四)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
截止2001年底,东莞市在册“三来一补”企业11310户,营运资金71.51亿美元,从业人数约130万人,累计工缴费收入18亿美元,仅2001年出口总值就达94.09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值的50%,“三来一补”企业已经成为东莞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特别在近几年亚洲金融风暴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东莞市的外汇收入仍能相对稳定增长,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应当归功于“三来一补”企业创汇稳定的优点上来。②勿庸置疑,“三来一补”业务到“三来一补”企业的变迁和异化的进程中,其对创造东莞市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曾经发挥着并且至今仍然在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三来一补”企业由于其自身弱点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并将主导着“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1、“三来一补”企业这种相对低层次的吸引外资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东莞市向国际制造业名城进军的雄心壮志,制造业中的技术因素的提升,对产业组织形式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2、“三来一补”企业尽管在实际上得到认可,但始终未能上升至立法层面,连相应的部门规章至今都未颁行,这种失范始终使“三来一补”企业处于不稳定状态;3、“三来一补”企业由于规模小、自有资产少、厂房多为租赁、工人也不固定,逃废债务的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市场交易的安全。①据金融部门的一些同志透露,东莞市金融部门从2001年始已经不再办理“三来一补”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就反映了社会对“三来一补”交易安全的担心;4、“三来一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在内地承接业务的状况十分普遍,以至造成法不责众的混乱局面;5、“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过于简单以及不规范,经常给受雇工人造成严重损失,客观上导致了社会的不安。从2002年起,东莞市工商局已经开始着手推动“三来一补”企业的转制,新增“三来一补”企业大幅下降,转制企业也越来越多,②可以预见,东莞市的“三来一补”企业向“三资企业”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转化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三、“三来一补”企业概念的廓清及特征分析
(一)概念的廓清
要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企业必须首先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何为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这两个相关概念。所谓“三来一补”,按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其中“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它是指国外的定做人向国内的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或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承揽人加工生产后将成品交给定做人,承揽人收取相应工缴费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③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的区别在于,就前者而言,委托方提供的是生产用的原材料;而在后者,委托方提供的则是装配用的零配件。在来样定作中,委托方仅提供样品、款式、商标、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提供材料,但制成品仍由委托方包销,加工方在收取的制成品价格中已经扣除了由委托方提供的工业产权的相关费用。有时,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或者降低生产成本,委托方也常常提供一些关键性设备、生产技术、仪器和工具,其价款由受托方从货款中扣除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④至于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和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的一种灵活投资方式。由于补偿贸易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对外加工装配区别不大,因而人们往往习惯上将二者合并称之为“三来一补”,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及广东省政府、人大颁布的有关规定和通行的学理解释来看,“三来一补”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三来一补”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来”性质上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而“一补”则带有国际易货贸易的本质特征;(2)外国定做方与内地承揽方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外方并不因技术或资金优势而控制或支配中方企业;(3)内地承揽方的所有权性质是中资企业,外方并不因这种“三来一补”的合作而向承揽方企业投入任何资本,从而改变承揽方的股权结构;(4)就内地承揽方而言,从事“三来一补”贸易只是政府对其经营范围的一种特许,它同时也可从事其他在其经营范围内的生产及贸易,即使“三来一补”业务已经成为其主业,其已经与外国某定做方结成相对稳定的贸易伙伴,也不能改变“三来一补”只是其从事经营业务之一种的性质。如果定要从“三来一补”这个角度对这种企业进行定位,那么我们可以称这种企业为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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