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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5)
如上所述,这种“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以及这种经特许承搅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性质逐步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1)不再是先有一个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事先存在,而是由外方根据自己之特殊需要来内地投资兴办一个专门为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厂;(2)这个加工厂与外方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而是资金全部由外方投入,经管几乎全部由外方掌控的的关系;(3)二者之间的所谓“三来一补”业务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承揽合同关系,而相当程度上是母公司为整体利益之需要在集团内部的业务分工;(4)由于二者失去了这种平等关系,所谓的“来料加工”已经失去其本义,应该说准确的称之为“指定加工”更加合理;(5)外商来内地投资兴办加工厂专门为其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种国际贸易行为而是一种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行为。而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种跨越国际的服务或产品交易,而后者则是一种跨国股权和控制行为。①如:国际借贷、国际加工承揽、国际公证服务及国际货物买卖都是典型的国际贸易,而国际股权收购、国际股票购置、跨国企业创设则属国际投资的范畴;(6)由于这种改变,这种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管,专门为其加工某些产品的企业,性质上已经不再是内资的集体或私营企业,而它又与三资企业法之典型“三资企业”亦有区别,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就成了工商部门头疼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与调研,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东莞市工商局将其登记为“三来一补”企业,从而“三来一补”企业做为企业组织的一种特殊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尽管这个舞台的支架似乎并不那么牢固和具有说服力。而今日之中国,又恰是一个法制不断完备,鼓励突破,倡导创新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白猫黑猫论”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因而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于轻易的肯定或否定这种创新的价值,而“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地区性和演化性似乎又未能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三来一补”企业在这种失范状态中,迁延至今日,依然众说纷纭。但我们在这种演进中必须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尽管由外商进行投资并进行经营,但由于传统的历史依赖和内地政府征收税费的需要,它又相对于外商而言具有相当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三来一补”企业的财产并不混同于外商企业,而是有独立的会计帐簿;“三来一补”企业仍然与外商以工缴费的形式进行结算,而不是成为外商的内地加工车间而财产混为一谈;中方引资机构象征性的向“三来一补”企业派遣厂长及会计,厂长与会计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也取决于厂长及会计的个人发挥;“三来一补”企业独立交纳中国内地政府的有关税费,外商对这种税费不负任何牵连责任;“三来一补”企业有一定的自己经管的财产,如:外商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工缴费在各种开支后的节余、自己购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车辆及办公用品等,对此外方也一般不会干涉。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并不是全部严格遵守既定的经营范围,它们突破这种经营范围的限制,在国内接单生产和销售似乎也相当普遍,“三来一补”已经逐步沦为这种企业的一个代号,而不一不定完全符合这种企业的本质。至此,何为“三来一补”企业似乎可以有一个轮廓,那就是:所谓“三来一补”企业是指由传统的“三来一补”业务演化而来的,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领取内地“三来一补”营业执照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主要业务是承担投资外商指定生产加工任务的内地非法人企业。对其主要法律特性,下面将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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