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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6)
(二)特征分析
首先,“三来一补”企业由传统的内地企业承揽外商“三来一补”业务逐步变异演进而来。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由业务到企业——由企业到异化,对此过程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缀言。
其次,“三来一补”企业是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理管理的企业。这一点经过我们课题组对东莞市外经贸局、工商局、东莞市高埗镇外经办及东莞市高埗镇理文企业集团公司(该公司旗下有三间“三来一补”企业)的港商进行调查研究后得到了证实。①据理文集团的负责人介绍,当初他们来高埗投资,是高埗政府吸引外资的结果,这几个“三来一补”厂全部是他们自己投资设立的,厂房都是租赁管理区的,工人是自主招聘的,机器设备也是从香港运来的,协议中的高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主要起到一个商务代理、中介及内地政府监管服务的一些职能,并不实际向这个新成立的“三来一补”厂投入任何资本。在“三来一补”厂运营过程中,外经办或外经公司派驻工厂的厂长及会计也是主要起到一个配合、服务及监督的职能。东莞市外经贸局是“三来一补”企业的主管部门,东莞市工商局则是登记主管部门,也无一例外的证实了这种情况。在东莞市,中方对“三来一补”厂实际进行投资的几乎没有,这也正是“东莞模式”的主要载体和经验。至于由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乡镇或市的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待成立的“三来一补”厂和外商签订的协议书,只不过是一种格式合同,并不完全反映客观实际,所谓由中方提供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劳力等也并不符合实际,这些企业创立所必须的资源都是由外商在中方的配合和引导下自主租赁和招聘的,这种格式合同,完全是传统“来料加工”业务的一种延续和变异,已经有点名不符实了。
第三,“三来一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承接投资外商指定的生产加工任务。“三来一补”业务在中国大陆的兴起是世界产业转移及国际分工的合作必然,内地巨大而又廉价的劳动力市场是“三来一补”业务发生的经济机理,外商在内地投资设立“三来一补”企业就是要降低某些产品在国外生产的巨大成本,我们将这种企业称之为“三来一补”企业也正是基于其主要业务类型的考量。这种企业的划分标准其实也非常普遍,例如,我们通常提到旅游企业、保险企业、汽车销售企业等,即适其例。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三来一补”企业的业务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当部分已经不再局限于“三来一补”,由于司法界的宽容,及工商、海关、外贸、外汇等部门监管的逐步理性化,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也逐渐公开得到承认,但“三来一补”业务为其主业的特征不会改变,否则也就不能称之谓“三来一补”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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