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毛德龙(8)
(三)“三来一补”企业与所涉相关主体的关系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似乎还是无法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进行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明,而对个体或个别的分析,取决于其所处的关系当中,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准确把握,具体的个体的定性就显得苍白无力。德国的又一个“最后一代的通才,最后一代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马克斯.韦伯也曾指出“为了弄清某些重要事实的具体内容,人们对其真实性进行衡量与比较。我们运用根据现实形成的并由现实指导的我们的想象力是恰当的,在客观上是运用可能的分类法为这些图象构筑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的把握,离开了对其所处的关系的分析,也必然是空洞和肤浅的。
1、“三来一补”企业与投资外商之关系。“三来一补”企业与投资外商之关系,简单的说乃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是股东或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三来一补”企业一经投资注册成立,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投资者只能按照企业与股东之关系程序来行使经营管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选任董事经理权、收益权及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否则企业之独立性无从保障,权利及责任也无法分清。经我们对相关主管部门及具体“三来一补”企业的了解,“三来一补”企业一般是能够保持这种独立性的,财务帐簿的分开、交纳税费的独立、工缴费的独立支配都无一例外的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三来一补”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这种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这种经管有时也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按照股东与企业法人之关系进行,外商投资者对“三来一补”企业的直接经营也是正常的、合乎逻辑的结果。这种不完全的独立性正是我们司法审判中责任划分的难点所在。
2、“三来一补”企业与各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之关系。“三来一补”企业创设之协议书是一个三方合同(有的认为是四方合同,但此时“三来一补”企业尚未成立,谈何四方?),其中甲方一般是各镇区的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例如,在东经协字(2003)第009号协议书中,因拟设定的“三来一补”企业在东莞市厚街镇,甲方则为东莞市厚街镇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乙方是外商投资者,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为商务代理机构做为第三方。协议由于是格式的,因此都无一例外的约定:“乙方负责以不做价的方式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要的设备……”,“乙方不作价提供全部原料、辅料及包装物料”,“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土地或厂房,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部门的报批备案手续,协助乙方管理工厂的日常事务”,“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甲方为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方面投入的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双方利益按承包合同计算”。从这种格式合同的条款之文义进行理解,似乎是外商投资者与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合资创设“三来一补”企业,由外商投资者以不作价方式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料,而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则提供相应土地及厂房并协助外商办理相关手续,但整个协议中却又看不到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如何收取红利。而且从《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登记注册表》中可以发现,所谓厂房都是从有关村委会或房东哪里租赁过来的,并非是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投入“三来一补”的股本。那么,各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到底为“三来一补”企业作了什么贡献,又从这个三方协议中获取何种利益呢?“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甲方为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方面投入的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双方利益按承包合同计算。”实际上,这一条款为我们揭示了其中之奥秘,甲方能够为乙方所付出的,并非是实在的股金或厂房,而是履行一个当地政府为外商投资者改善投资环境的责任,据东莞市高埗镇外经办的负责人介绍,他们主要是在“三通一平”、社会治安、酒店旅馆、政府服务等方面给投资外商以方便和支持,实际并不向“三来一补”企业投入任何实有资本,也不占有任何股份,不收取任何红利,而是按承包合同之约定,收取交纳税收及市财政费用之后工缴费的15%作为回报,这种报酬的实质是地方政府的规费而非投资入股的红利。对此项费用,理文厂的负责人也表示理解,他认为镇政府为企业发展确实付出了不少心血,而这些又恰恰是企业所必需的,镇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投入肯定要有收入来源,地方企业交纳一部分规费由镇政府统一支配,发展一些公共事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他又介绍说,他们刚到高埗来投资办厂的时候,这个地方还是一片荒郊野地,现在道路、绿化、治安岗亭、生活市场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没有政府的组织与投入是不可能的。至此,我们可以相当清晰的看出,所谓各镇区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三来一补”企业之真正关系,并非如他们所签订的格式合同所反映的那样,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实际上是代表各镇、区政府,一方面帮助“三来一补”企业协调处理有关事务,改善“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则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一定政府规费。至于这种政府规费是否符合现代税费改革之精神,则另当别论。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三来一补”企业长期法律地位不明晰,而本应向其征收的法定税费无法正常征收,而地方政府又不可能没有相应税费来源以确保正常运转,而这种非法定的,通过承包合同约定的规费就出台了。当然,我们相信,随着“三来一补”企业法律地位的日益明晰,这种政府规费的收取方式也必将走向规范,走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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