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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生态度/姚建宗(5)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从个人、社会、国家(政府)角度确立其法治的人生态度时,无论是在这一过程之中还是在作为该过程的结果的人生态度,都必然包含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即是在个人、社会、国家(政府)形成各自的法治的人生态度之时,作为其对法治下的生活予以切身体验和感受的各种环境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精神和观念环境及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是客观而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主观因素即是在个人、社会、国家(政府)形成其法治的人生态度时,其对自身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法治及法治之下的生活情态的认识和理解、其对自身在法治之下的生活的愿望和期待,又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的。这样,在既包含了客观因素又包含了主观因素的个人的法治的人生态度、社会的法治的人生态度和国家(政府)的法治的人生态度的反复不断地整合与协调之下,便必然产生一种以个人为基础而融合了个人、社会与国家(政府)三方立场的法治的人生态度。由于法治的人生态度是以人对其生活环境因素和法治生活的认识、理解与实践限度为依据的,因此,它必然是以人对人性的基本估计与考量为基础。

二、法治乃是现实的人面对自身及其生活环境所做出的规范性生活的一种可能选择,它所体现的现实的人的人生态度是一种综合的、多维视角的、对法治之下的人生的复杂看法。

法治的人生态度是以对人的人性的基本估计与考量为基础的。因此,法治的人生态度的形成与维持始终是以人对自身的人性事实的认可为前提。这种人性事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的人的人性之中必然包含着善要素与恶要素,这两种要素也大致呈平等分布,只不过外显形成与程度在不同场景中表现不一,其中的恶要素基本上无法根除,因而只可能加以控制;另一方面,所有的人都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事实,即人本身是脆弱的、大体上平等的、仅具有极其有限的利他主义倾向、也只具有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同时人的生活的资源也是有限的⑺。这其中,特别重要的乃是脆弱而大体平等的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无法克服。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尽管从表面上来看,人类的文明进步都是以人类的知识的范围和总量的增加为基础的,但真实的事实恰好相反,"一般而言,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既适用于未开化者,亦适用于文明者。"因此,"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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